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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 *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5年8月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案件事实 2011年7月30日,原告李某外出游玩,行至东湾河村祝家房屋时,被隐蔽在草丛中的电线电击。李庆岭父亲对李某施救时,也被电线电击。事故造成李某父亲死亡,李某多处烧伤。经司法机关查明,造成李某父亲、李某被电击的电线为祝一、祝二私自搭接,祝三在祝一、祝二私接的电线上私接线路用电。祝一、祝二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李某父亲的死亡进行了赔偿。李某目前未痊愈。祝一、祝二与李某达成协议,待李某治疗康复结束后再解决赔偿事宜。原告称无力承担治疗费用,遂提起诉讼。两案标的共计855941.33元。 2.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是一起触电导致的侵害人身权的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触电类案件,首选需要区分低压触电还是高压触电。根据法律规定,“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 2.法律关系分析 根据电压等级的不同,适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不同: 1.低压电致损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高压电致损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法律关系分析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侵权人存在过错;3.有损害结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2.有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应诉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低压触电致人损害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依据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我们应诉需要分析,本案导致李某、李某父亲损害的过错主体都有哪些,以及其过错的责任比例。 (一)各方主体的过错分析 1.祝一、祝二过错分析 受害人的受伤主要原因是由于祝一、祝二在搬迁之后擅自回到废弃房屋并私接电线所致。从行为上看,两人的行为属于偷电的违法行为,从结果上看,该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从法律责任上看,二人都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犯罪行为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应诉法律分析 2.受害人本身过错分析 从拆迁协议和电表流量来看,受害人一家在事发前几个月应当已经搬离原房屋,原房屋已经废弃,其也存在擅自回到老房子居住的情况。拆迁区域属于非正常地区,李某父母放任未成年的李某在危险区域玩耍,是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3.应诉法律分析 4.电力公司的过错分析 电力公司作为低压线路的产权人,同时负有用电检查责任,且拆迁片区作为用电比较复杂的区域,更应履行比平常较高的注意义务,对未能发现的偷电行为或者其他违法用电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害,显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不过,该种过错程度在各方当事人中应不属于主要过错。 3.应诉法律分析 3.村委会过错分析 村委会作为拆迁置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已经完成置换的情况下,村委会有义务在完成拆迁之前,对房屋履行必要的维护管理责任。但是村委会放纵了村民返回原房屋居住和使用的行为,且未能有效的制止村民偷电的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3.应诉法律分析 (二)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事发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原告与祝一、祝二就李某父亲死亡赔偿协议的时间为2012年3月28日,祝一、祝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2年4月,李某最后一次住院治疗的票据时间为2012年11月,在没有其他诉讼时效中断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上任何一个时间节点起算本案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3.应诉法律分析 LO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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