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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国际税务筹划通论; 本 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 本 章 教学重点; 本 章 教学难点;第一节 国际税务筹划概述;(一)国内与国际税务筹划的联系
动因相同:追求自身利益
目标一致:通过税收负担最小化,实现企业全球所得最大化
互相依存:国内税务筹划是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国际税务筹划为国内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备选方案
方法、技术相同或相似
;【例】在中、德两国签订的《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规定:如果中国公司在德国设有子公司,且中国公司在德国子公司中控制的股权不超过25%,可以享受预提税优惠。如果中国的跨国公司在德国拥有全资子公司,应如何运用这一双边协定减轻税负?
筹划思路:运用分割技术
筹划方法: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先组建五个子公司,分别注明拥有德国子公司少于25%的股份。;(二)国内、国际税务筹划的区别
1、客观原因不同
国内税务筹划:国家内部各税种及其要素之间的差异;
国际税务筹划:国家间税制差别
2、对纳税人的意义不同
3、筹划的方式、方法有所不同
国际税务筹划更多的利用各国税制差异;二、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形成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例】甲跨国公司同时在A、B两国开展业务,两国都行使居民管辖权,但对判定公司法人的居民身份有不同的标准。A国采用登记注册标准,B国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甲公司在A国注册,总机构设在B国,两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际双重缴税
甲公司在B国注册,总机构设在A国:---理论上,不需承担任何一国的无限纳税义务;三、国际双重纳税
国际双重纳税:同一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主体缴税的行为。
国际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课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重复征税
法律性双重征税:由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收管辖权重叠,同时拥有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跨国纳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征税的权力
经济性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不同跨国纳税人同一经济渊源的所得或收益同时拥有征税权力;【例】乙跨国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同时在C、D两国开展业务,C国行使居民管辖权,D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假设乙跨国公司在某年度之内的营业所得总计为40000元,其中来自D国8000元,其中来自C国32000元,在D国已纳所得税额为2400元。C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在10000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超过10000至32000,税率为30%,所得超过32000元以上,税率为40%。;分析:
C、D两国没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乙跨国公司在D国的所得向D国纳税,作为来自世界范围全部所得一部分向C国纳税,即对C、D两国双重纳税。
乙跨国公司在C国应纳税
=10000×20%+(32000-10000)×30%+(40000-32000)×40%
= 11 800(元)
乙跨国公司全球范围内所得总税负
=11 800+2 400 = 14 200(元);四、国际税收协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内容:
(一)划分各项所得,明确所得概念
(二)明确征税范围,协调税收管辖权
(三)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具体方法
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计税时,对有关非居住国给予纳税人减免税优惠措施进行配合,即对非居住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纳税人已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收予以抵免。
;五、各国之间税制差异
(一)税收管辖权约束范围的差异
(二)税收负担和税率差异
;第二节 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一、避免国际双重缴税的基本方法
(一)免税法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只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
全额免税法
累进免税法
指导原则:承认非居住国地域管辖权优先执行。
; 全额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在确定其居民应纳税额时,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完全不予考虑,既不征税也不与本国所得税的税率相联系。
在本国应纳税额 = 国内所得×本国税率
累进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在确定其居民应纳税额时,对国外所得虽然给予免税,但在本国居民国内所得适用累进税率方面要综合考虑。
在本国应纳税额 = 国内外所得总额×本国税率×(国内所得÷国内外所得总额) ;【例】C国行使居民管辖权,D国行使地域管辖权。乙跨国公司是C国的居民公司,某年度之内营业所得总计为40000元,其中来自D国8000元,来自C国32000元,在D国已纳所得税额为2400元。C国实行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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