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的避税与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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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避税与防范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税收 1、概念:指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利而形成的征纳税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相关的两个术语:国家税收、涉外税收 关系:国际税收是由国家税收派生的立足于国际的税收。 涉外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是国家税收和国际税收联系的纽带,立足于国内。 2、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国际双重征税的避免。 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行使的管理权利。 eg甲国公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谁有权来征税? (2)国际避税和逃税的防止。 (3)国际税收协定。;3、国际税收关系 (1)课税权主体: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各级征税当局。 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题,在调整他们相互之间财权、利益分配的矛盾中发生的关系,分为: 平行的关系:不同国家的同级征税当局之间的关系。 斜向关系:一国中央征税当局与另一国地方征税当局之间的关系。 (2)课税主体:凡是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所得,或者虽然来源于一个国家的所得但是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负有双重交叉纳税义务的跨国自然人和法人。 (3)课税客体:在本章中,指跨国收益所得及跨国财产,不讲商品税。;跨国收益或所得: a跨国一般经营所得:通常情况下可以恒久取得的跨国所得(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b跨国超额所得:超过一般标准的那一部分所得。 c其它收益和所得:除ab及财产所的外的所得。Eg:保险赔偿金、奖学金、博彩收入等财产所得。 d不动产(土地、房屋、矿产) ;二、国际投资中跨国公司税收管理的目标 总体目标:合理降低其总税负。 具体目标:避免双重征税;利用东道国引资的有关优惠规定,实现最多的纳税减负;利用避税地及转移定价来降低公司应纳税;利用其他方法来降税。 三、各国对国际投资的税收政策 (一)发达国家对国际投资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国家标榜“中立”原则,本国与外国投资者纳税待遇上一致平等,不能因税收而影响资本移动,但税收的征收必然会影响到资本的流动(低、高税率) 总的说来: ;;(二)发展中国家RE 立信 P252 鼓励、吸收外来投资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税收政策的核心,往往会有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 1、针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给予一定时期的税收减负优惠待遇。 2、针对产品是否能打入国际市场确定税收减负优惠措施。 3、根据投资额大小和其他一些标准确定税收减负优惠措施。 4、根据外商是否再投资来确定税收优惠待遇(再投资金额多少、时间长短) 各种税种:所得税(公司、个人超额利润税)、增值税、关税、预扣税、资本利得税;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避税与防范 一 国际避税的产生 (一)概念: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以规避或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1、差别:指各国的税法和不同的双边税收协定,对税种、税率等规定的不同。 2、漏洞:大多数国家税法或双边协定中应有或一般都有,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却有遗漏和不够完善之处。 3、特例:某国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中,针对某种特殊情况所作出的不规范性规定。 4、缺陷:某国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规定有错误之处。;(二)产生:是由于国家间税制不同引起的。主要体现在: 1、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税收管辖权是由国家权利派生的) 税收管辖权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以人(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税收管辖权。分为 公民管辖权:一个国家在行使公民管辖权时,所考虑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论其居住在何处,更不考虑课税对象的发生或存在地点。 居民管辖权:国家对本国居民产生于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课税对象行使课税权。只考虑本国的居民身份,不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不考虑课税对象的发生或存在地点。;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有的用“国民”(日本) 居民:按照本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场所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取得本国居民地位或被认定为本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 在中国,居民的纳税义务人(自然人)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符合居民的纳税义务人制定标准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管辖权范围的原则,不考虑与课税对象相联系的纳税人是哪一国公民或居民,而只考虑产生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课税对象。 ;自然人居民标准:住所、居所、居住时间、意愿标准等。 法人居民标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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