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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税收;第一节 国际税收;所得税重复课税;财产税重复课税;商品税重复课税;;;;;二 国际税收的概念 ;3、国家税收管辖权;(2)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 ;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
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将各种标准进行排序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国家协商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判定标准
如果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总机构,应由双方国家协商
;(3)、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例 1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
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
例 2
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
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劳务所得确定标准
劳动地点标准:以劳动活动发生在本国事实为依据
支付地点标准:以劳动报酬在本国支付事实为依据
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独立劳务所得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
非独立劳务所得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
其他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其他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所得;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第二节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假定A国居民汉斯取得10万美元总收入,他将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于储蓄,用于消费部分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
在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多次课税。
一重征税:所得税
首先,按本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若税率20%,则缴纳所得税2万美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
二重征税:
增值税
4万美元购买消费品,消费品价格包含销售者转嫁的税收,若A国对消费品普遍征税,税率50%,税负有一半转嫁给消费者,则汉斯还负担1万美元增值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用于储蓄4万美元将形成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税,税率为3%,对于这些财产,汉斯缴纳0.12万美元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计划消费额有一部分(1.5万美元)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汉斯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例 2;例 3.3;例 3.4 ;例3.5;例 3.7;例 3.6;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况;例 8;例 9;例 10;例 11;二 国际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 ;三 国际重复课税免除 ;四 国际重复课税免除的主要方法 ;免除重复课税前情况;(一)扣除法 ;例 12甲国采取扣除法;(二)免税法;免税法 ;例 13;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三)抵免法(Credit Method) ;全额抵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三种情况;例 3.14甲国采取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三种情况;例 3.15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例 3.16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四 )减免法 ;(五)税收饶让抵免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主要的国际避税地;(四)避税地模式对经济的积极作用
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
增加财政收入
增加外汇收入
提高当地就业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五)避税地模式的局限性
外国企业在避税地的经营活动是虚构的,避税地的经济活动缺少稳定性
避税地的经济基础脆弱,对国际间商品价格的变动及证券市场的波动敏感,很容易受到外国经济的干扰
易受资本输出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的控制;四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1 人的流动;2 人的非流动;3 物的流动 ;(1)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
所得向母(总)公司或其他低税子(分)公司转移
规避在高税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
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
分支机构--所得从总公司向分公司转移
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实行综合限额法--扩大抵免限额
免税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规避居住国高税负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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