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概述之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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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税收;第一节 国际税收;所得税重复课税;财产税重复课税;商品税重复课税;;;;;二 国际税收的概念 ;3、国家税收管辖权;(2)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确立 ;双重居民身份的处理 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将各种标准进行排序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国家协商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判定标准 如果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总机构,应由双方国家协商 ;(3)、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 ;;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范围 ;例 1 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向乙国销售一批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 如果A公司是由本公司将这批电视机直接销售给乙国进口商的,那么,乙国不能认为这10,000美元的营业所得是来自本国。 例 2 如果A公司在乙国设有分公司B公司(B公司应认定为A公司在乙国设立的常设机构),A公司通过B公司销售电视机,取得营业所得10,000美元,另外还通过乙国的C公司(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附属或控制关系,因此是一家独立代理人)销售收录机,取得营业所得8,000美元。 按照归属原则,乙国将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按照引力原则,乙国不但可以对归属于B公司的电视机营业所得10,000美元征税,还可以对并未通过B公司但与B公司经营同类商品所获取的收录机营业所得8,000美元一并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常设机构利润的核定方法;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 ;劳务所得确定标准 劳动地点标准:以劳动活动发生在本国事实为依据 支付地点标准:以劳动报酬在本国支付事实为依据 不同类型劳务所得来源国的确定 独立劳务所得 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 非独立劳务所得 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 其他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非独立劳务所得;其他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所得;转让股票所取得的收益;第二节国际重复课税及其免除;假定A国居民汉斯取得10万美元总收入,他将二分之一用于消费,二分之一于储蓄,用于消费部分二分之一购买生活必需品,二分之一购买奢侈品。 在复合税制结构下,汉斯10万美元总收入,将面临政府多次课税。 一重征税:所得税 首先,按本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若税率20%,则缴纳所得税2万美元,税后所得为8万美元。 二重征税: 增值税 4万美元购买消费品,消费品价格包含销售者转嫁的税收,若A国对消费品普遍征税,税率50%,税负有一半转嫁给消费者,则汉斯还负担1万美元增值税。 一般财产税 汉斯用于储蓄4万美元将形成财产,如银行存款、房屋、土地、金银、古董等,若A国征收一般财产税,税率为3%,对于这些财产,汉斯缴纳0.12万美元一般财产税。 三重征税 消费税 汉斯计划消费额有一部分(1.5万美元)购买奢侈品,A国对奢侈品在增值税之外还要征收消费税,由于对奢侈品课税时税收负担基本上是由消费者承担,设消费税税率为50%,则汉斯需负担消费税0.75万美元。;法律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形;例 2;例 3.3;例 3.4 ;例3.5;例 3.7;例 3.6;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具体情况;例 8;例 9;例 10;例 11;二 国际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 ;三 国际重复课税免除 ;四 国际重复课税免除的主要方法 ;免除重复课税前情况;(一)扣除法 ;例 12甲国采取扣除法;(二)免税法;免税法 ;例 13;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三)抵免法(Credit Method) ;全额抵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三种情况;例 3.14甲国采取全额抵免法;限额抵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三种情况;例 3.15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例 3.16甲国采取限额抵免法;(四 )减免法 ;(五)税收饶让抵免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主要的国际避税地;(四)避税地模式对经济的积极作用 税收优惠吸引了大量外国资本 增加财政收入 增加外汇收入 提高当地就业水平和劳动者素质 (五)避税地模式的局限性 外国企业在避税地的经营活动是虚构的,避税地的经济活动缺少稳定性 避税地的经济基础脆弱,对国际间商品价格的变动及证券市场的波动敏感,很容易受到外国经济的干扰 易受资本输出国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的控制;四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1 人的流动;2 人的非流动;3 物的流动 ;(1)在内部交易中应用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的避税效应 居住国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税率 所得向母(总)公司或其他低税子(分)公司转移 规避在高税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 居住国税率高于非居住国税率 分支机构--所得从总公司向分公司转移 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实行综合限额法--扩大抵免限额 免税法消除国际重复课税--规避居住国高税负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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