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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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45-13 下发日期:2004 年 3 月 11 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 飞行标准司 目 录 1.依据- 1 - 2.目的- 1 - 3.背景和说明- 1 - 4.适用范围- 2 - 5.航空机械专业(ME)维修人员基木技能培训大纲 - 2 - 6.航空电子专业(AV)维修人员基本技能培训大纲 - 8 - 7.本咨询通告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解释 - 14 - 8.本咨询通告自2004 年4 月1 日起生效 - 14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 1.依据 本咨询通告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 部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 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 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66 部《民用航 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而制定。 2.目的 本咨询通告用于指导航空公司在建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 培训中心时的技能培训基本要求。民航总局要求,只有经过技能培训 并合格的维修人员方有资格实施维修工作,而且这也是获得维修人员 基础执照的条件之一。通过维修人员基本技能的培训,将促进维修人 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减少维修差错,保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 3.背景和说明 CCAR-145R2 加强了对维修人员的培训的要求,并列为单独的条 款。维修人员基本技能的培训是最基本的培训要求之一,但多年以来 没有一个基本的衡量标准,导致各维修单位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 接影响了航空器的维修质量。 近年来,民航维修系统内发生了几起影响较大的维修差错,为此, 民航总局在全国维修系统内开展了维修中人的因素的研究及维修差 错的调查。研究、调查表明,由于维修人员技能较差导致的维修差错 所占维修差错的比例较高,直接表现为部分维修人员在实际操作中, AC-145-13 - 1 -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能培训大纲 基本知识不扎实,动手操作的能力较差,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维修差 错。 为了提高维修人员的技能水平,减少维修差错,民航总局在广泛 征求各大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的意见后,组织编写了本咨询通告,提 出了维修人员的基本技能培训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相关内容的最低 培训课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维修单位可以建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 的维修人员实施本咨询通告要求的基本技能培训,也可以选择经过 CCAR-147部批准的专门培训机构实施基本技能的培训(维修单位建立 的培训机构对外的培训也应当获得CCAR-147 部的批准);另外,基本 技能培训是维修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条件之一,而取得上岗资格又是 中请CCAR-66 部维修人员执照的前提条件,因此经过基本技能的培训 也是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前提条件。 4.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所有为维修人员提供技能培训的机构。 5.航空机械专业(ME)维修人员基木技能培训大纲 5.1 培训对象:首次中请航空机械维修上岗资格的维修人员及具 备从事航空机械维修上岗资格,但中断该工作超过两年的人员;或其 他有必要进行培训及复训的维修人员。 5.2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受训人员初步掌握航空机械令业的 基本操作技能,符合取得上岗资格的基本要求。 5.3培训项目及要求: 5.3.1 飞机手册及维修文件(18 课时) (1)培训内容: a.飞机维护手册(AMM):使用方法、熟悉部件的位置、拆装、测 - 2 - AC-1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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