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评估管理政策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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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政策解读市国资委评估处 孔静2019年6月一、《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指引》三、近期常见评估管理问题解答一、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一)制定背景(二)修订情况说明 主要体现四个方面:1、专业术语的调整 保持与《资产评估法》和2017年新颁布的评估准则说法一致,调整了相关术语。 如:“注册资产评估师” 修改为“资产评估师”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等文件要求,增加或调整了审核要求如:根据32号令,增加了“涉及国有参股股权转让不具备单独进行专项审计条件的,国有参股方至少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内容,给参股企业评估困难提供解决办法; 根据36号令,增加了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评估基准日的选择要求: 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时,应当关注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2)根据我委2016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公示、混合所有制改制等相关文件要求,增加相应审核程序及要求。 如: 根据沪国资委评估[2016]338号文 在核准备案审核事项中增加“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说明”的审核要求; 根据沪国资委改革[2016]26号文 在附件审核中对评估前审计报告作了具体规范,明确应提供母公司及控股二级长投的二年一期审计报告,控股三级长投应提供两年一期审定表。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应妥善解决方可备案等。 涉及上市公司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产权变动,评估基准日应为上市公司公告(停牌日)前后一个月内;如停牌期限较长,也可选择停牌期间的某月末为基准日。 企业改制中按(财企[2009]117号)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相关人员支付 3、根据2017年评估准则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修订作了相应调整和补充:(1)不再要求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及首席评估师对资产评估报告签章;(2)对未按规定使用两种评估方法的,要求在报告中详细分析并披露其他基本评估方法不适用的原因或所受的操作限制;(3)增加了《指南》对评估报告日的规定,明确审核过程中评估报告如有修改应调整原评估报告日,审核人员还应关注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4)结合《指南》并结合以前课题研究成果,增加了评估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处理原则:期后事项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对评估结果有一定影响,且影响是确定的,应在评估结果中考虑,并在报告中披露;期后事项对评估结果有一定影响,但影响不确定的,应在报告中披露。(5)完善了无形资产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评估及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审核要点。(6)新增在建工程审核项,明确按照正常、停建和报废进行分类进行审核;(7)增加了长期投资交叉持股的审核要求;(8)增加了“如果因评估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要求。 4、针对评估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规定补充 (1)对于审计中发现评估报告滥用假设的情况,增加“评估假设是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审核应关注评估假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相关性,以及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评估假设不可取代必要的评估分析判断”的审核要求; (2)针对目前在资本认缴期内长期投资企业权益评估混乱的情况,明确标的企业在认缴内如资本认缴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规定情况的,评估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认股东权益价值:部分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应缴未缴出资额)×该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该股东应缴未缴出资额;(3)增加了评估利用审计报告结论的审核要求,明确评估应关注审计报告中重大重要事项,但不得以审计结论替代评估职业判断;(4)对于长期投资净资产评估值为负、无证建筑等较难把握的问题明确了审核提示及要求;(5)为确保评估清查工作到位、评估审核依据充分,增加了在企业价值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中一般也应提供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的要求;(6)附件目录部分增加新增相关文件,删除废止文件。 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工作指引(一)制定背景(二)制定情况说明 1、专家评审功能定位 规范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召开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议。各区国资委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评审意见是专业咨询意见,为核准备案管理单位审核资产评估报告提供重要参考,但不能取代核准备案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也不减少或替代评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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