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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协议
编号:
出租方:杭州运河集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B座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文英
电话:0571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向乙方出租物业,丙方提供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出租物业与期限
1.1 甲方受托将坐落于 物业(以下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表示对该物业已作全面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物业并有能力按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1.2乙方承租该物业的租赁面积约为 ㎡,实际面积以现状为准。
1.3 乙方租用该物业的租赁期自起 止。
1.4 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已充分披露乙方需了解的内容,乙方愿意按现状承租本房屋。
第二条 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与支付方式
2.1 租金
年序
起止日期
租赁面积(㎡)
计算标准(元/㎡/天)
年租金
应缴租金时间
每期租金(元)
租金到帐日期
1
2
3
5
6
合 计
2.1.1 乙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租金:
2.1.2付款方式:租金按每2月支付,先付后用。第一期租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其余租金在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0天前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乙方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电话、垃圾清运费等),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上费用均为含税价(不包括房产税),每期费用结算完毕,甲方确认收到乙方的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租赁保证金
2.2.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及租金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电话、垃圾清运费等)亦不得用于抵扣上述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担保。
2.2.2 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2.3如乙方拖欠租金、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所有费用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逾期超过45天,除支付违约金、没收保证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协议,并依约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2.2.4甲方须在本协议终止(不论基于什么原因),乙方把该物业交还给甲方,无没收租赁保证金情形且双方就租赁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2.2.5本合同其他条款对租赁保证金的扣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3乙方依据本协议应支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缴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非汇入指定账户,甲方不予认可),或将支票送至本协议列明之甲方所在地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或收款凭证。
乙方租金、租赁保证金等费用缴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湖墅支行
收款人名称:杭州运河集团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2 0206 0990 0185 939
第三条 物业用途
3.1该物业乙方承租用于 。品牌为 。 如乙方为授权、代理经营,则须由乙方提供品牌授权书及代理资格证明。
3.2 乙方从事的业态形式表现为 。乙方应提供经营范围、经营品牌和业态表现形式的声明及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批文或证照。
3.3 乙方需将该物业改变用途和业态形式的,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结合街(园)区整体规划的情况下,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物业用途的报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4 乙方在该物业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如尚无经营许可证照的或未进行注册的,则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经营所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作为出租方的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5因乙方未办理相关审批而导致的罚款等行政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第四条 装修及免租装修期
4.1 乙方在正常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享有 / 个月的免租装修期,自该物业交付之次日起计算。
4.2免租装修期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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