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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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 管,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定价 成本监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天然气城市管网配气定价成本 监审,是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通过城市管网系统(包含延伸 至农村的管网) 向终端用户提供管道天然气配送服务的定价 成本监审;其中,管道天然气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拥有独立的城市管网系统,从事管道天然气经营的独 立法人。城市管网系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门站、调压设施、 配气管道、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等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管道天 然气配气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 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 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 公允水平。 第五条 核定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天然气经营 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管道天然气配 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管道天然气配气业务的 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成本项目构成及归集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准许成本)由管道天 然气在管网配送环节发生的合理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 费构成。 第七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天然气配气相关的固定 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 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八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发生 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 费、职工薪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耗用的原材料、 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耗用的水、 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天然气正常配气所进行的修理和 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区划红线内由政府无偿投入、 政府补助或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由管道天然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发生的费用。 其中,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修理支出。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 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5.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天然气经营 者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 规必须实际缴纳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 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 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 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应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在销售或提供配 气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 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 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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