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张小玲15.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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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契税 1 2 4 3 3 5 第一节 契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第五节 申报和缴纳 返回 第一节 契税概述 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81年和1990年分别出台了文件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 1997年7月,我国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有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契税有如下特点: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有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 下一页 返回 第一节 契税概述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对买方征税的主要目的,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承受人纳税以后,便可拥有转移过来的不动产产权或使用权,法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页 返回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契祝的扯祝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一)视同房屋买卖的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2.以居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应照章征收契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二)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三)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住户、用户、所有人为了生活工作方便,相互之间交换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行为。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二、契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三、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上一页 返回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况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上一页 返回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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