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张小玲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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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一技术转让成本一相关税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 %加计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时,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五、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以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六、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述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前述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七、抵免应纳税额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上一页 返回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 一、纳税地点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下一页 返回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七节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 (二)预缴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分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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