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实务教学课件作者张小玲14.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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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车船税 1 2 4 3 3 第一节 车船税概述 第二节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人和税额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税优惠 第四节 申报和缴纳 返回 第一节 车船税概述 车船税在我国由来已久,我国早在公元前129年就开征了算商车。1945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在全国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9月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征。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税法》的出台,对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人,加强地方税征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返回 第二节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 运输、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 动车辆和船舶。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税的税目及税额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表14-1)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二节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在应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或者按照0. 67千瓦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 5吨,按照0. 5吨计算;超过0. 5吨的,按 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3)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 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 5吨的,按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4)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上一页 返回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税优惠 一、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便,用车船的数量或者吨位数乘以适用的单位税额即可。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x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 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税优惠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二、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税优惠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 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上一页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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