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志华丶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pdfVIP

莫志华丶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pdf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裁判文书选登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 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 。虽然合 同无效 ,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 已经 物化在建筑工程 中.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 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 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 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 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 承包人不应获得 比合 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 原审原告 :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 审上诉人):莫志华 ,男 ,汉族 ,1956年 8月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库南东深供 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太平居 水工程管理局办公楼一楼 委会西闸街 6号 法定代表人 :林进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朱海波 ,广东智洋律师事 委托代理人:王征 ,该公司员工。 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周娜 ,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韦宁,北京市开越律师事 申请再审人莫志华因与被 申请人东莞 务所律师 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 被 申请人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二审 称长富广场公司)、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深工 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 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深公司)建设工程 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 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业街步行街 238号 (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 71号民事判决 , 法定代表人 :叶见杨 ,该公司董事 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 2010年 l2月 2 长 。 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 1418号民事裁定, 委托代理人 :何筝君,广东三恩律师事 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审理 务所律师 了本案 莫志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海波 、韦 委托代理人 :兰华,广东三恩律师事务 宁.长富广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筝君 ,东 所律师 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征、周娜到庭参加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部土建工程 .12800平方米的地下室工程 以及其他约定和增加 、变动的工程 ,仅余下 莫志华一审诉称 .2003年初 .莫志华 12层 2栋和 16层 2栋裙楼 以下小部分室 为承建东莞市长富商贸广场工程项 目与长 内和外墙工程因长富广场公司停止支付工 富广场公司进行了多次洽谈 .在莫志华支 程款而未完成 莫志华实际已完成了相当 付长富广场公司50万元投标保证金 (后转 于31元的工程量 .然而长富广 为履约保证金)后 。长富广场公司同意莫志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chen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

相关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