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中国铁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2017.12.1日-7日 .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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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刑事处罚案例: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下午,某别墅施工项目负责人宋某,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吕某进行高处作业,致使吕某从高处坠落死亡。被告人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人民??院酌情从宽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案例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 “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案例: 2017年4月,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安监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泰州市安监局)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 “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行政处罚案例:2017年9月30日,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员在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绳、安全带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北京市安监局)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 “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刑事处罚案例: 2015年1月4日上午,某矿区小队长蒋某带领工人王某等到井下进行喷浆作业。在完成当班作业后,蒋某私自决定并强制工人王某等违章冒险作业将63#钻场的叉车移动到62#钻场下方。在操作的过程中,蒋某等人因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叉车脱手下滑冲出轨道,致使在场工人一死一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案例来源:安徽法院网)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 “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刑事处罚案例:被告人时某,事发工地现场责人,因涉嫌犯不报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在事发工地内,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一起高空坠落死亡事故,并私自将本起事故中死亡工人张某某尸体转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时某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案例来源: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 ; “以案说法”主题教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中第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刑事处罚案例:2015年8月24日,人民检察院指控: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万全县鸿福苑住宅楼工程,被告人郭某甲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张某甲、郭某乙作为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程某作为监理单位直接责任人,在鸿福苑6号、7号住宅楼地基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产生地基沉降,墙体裂缝,相关责任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人郭某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张某甲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案例来源: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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