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与房产测量第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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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内容 第二章 地籍调查的一般原则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2、使用权形式 所有权人 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第二节 土地权属的确认原则 一、 权属主的确认形式 1. 文件确认 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2 文件确认类别 1)单位用地红线图 它是审核宗地权属最具权威的文件, 是申请建设用地审的重要依据。 审批过程包括: 立项、上级机关批准、用地所在市县审批、城市规划部门审核选址、地籍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部门审定和办理征(拨)地手续, 再由城市勘测部门划定红线。因此, 红线图是经过一系列法定手续的最后结果。 它一般是标绘在 1:2000 的地形图上, 其上除绘有用地红线外, 并标有用地单位名称, 用地批文的文件名、批文时间、用地面积、征地时间、经办人和经办单位盖章等。红线图一般存在城市规划部门档案馆, 用地单位应有副本或转绘件。 在进行地籍调查时, 根据该红线图来判定归属, 也可到实地根据红线图与地物的相关位置, 对照长度勘定边界。在红线图上, 如果有城市规划道路, 代征地等, 其面积应在单位用地总量中扣除。 2 文件确认类别 2)地产使用证 解放后的几十年中, 有的城市曾经核发过地产使用证。改革开放以来,在土地管理法公布以前, 城市房地部门曾经组织过地籍测量, 绘制过房产图, 这在当时是由政府授权进行的。根据有关文件精神, 发放的房地产使用权证应该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应予确权。 2 文件确认类别 3) 土地使用合同书和协议书 解放后一直到土地管理法出台的几十年中, 随着社会经 济的变化, 各用地单位变化也很大。有各系统之间的调整、变更, 有各企业单位的合并、分割, 有企业的兼并、转产, 使用土地的权属发生了变化。 在国家土地管理机构成立之前, 只要它们达成了土地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的, 就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 应予承认。同时, 为了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前, 各权属单元之间的换地协议书与合同书应视为有效。在进行地籍测量时, 应予确权。 2 文件确认类别 4)征(拨) 地批准书和合同书 在解放后直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出台前, 企事业单 位建设用地采取征(拨)地制度。只要持有建设单位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的, 在进行权属调查时,应予确权, 补办土地使用证。与四至单位有争议的, 应予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不留后患。 2 文件确认类别 5)有偿使用合同书(协议书) 自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后, 实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改过去的无偿使用土地为有偿使用。要以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 以一定的使用期限(最长50 年)和审批手续, 以有偿出让, 转让或拍卖等方式推行之。 成交后, 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书(或协议书), 规定权利和义务, 交清款项, 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在地籍调查确权时, 以土地有偿使用的文件和附图确权。 2 文件确认类别 6) 城市住宅地产的确权 我国的城市住宅形成了三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 即全民所有制住宅、集体所有制住宅和个人所有制住宅。一般情况下, 住宅的权属主同时是该住宅所坐落的土地使用权人, 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单位住宅根据其征(拨)地红线图和有关文件确定之; 个人住宅(含购商品房住宅)根据房产证、契约等文件确定之; 奖励、赠与的房屋应根据奖励证书、赠与证书和有关文件( 如房产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三、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四、铁路、公路和军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 铁路 (1) 我国的铁路用地, 一部分是解放时接收的铁路路基地产, 其余是解放后征地新建的。前者如契据资料完整的话, 按有关规定划定界址。无据可查的, 按惯用原则的现状进行确权。后者在建设铁路时已进行过征地或拨地, 按有关文件和协议确权。铁路两侧有用地界桩者, 以界桩为界确权。 (2) 铁路两侧为保护路基, 均留有一定的宽度作为保护带。在这带状区域内, 或是植树护堤, 或有附近群众种庄稼, 也可能是凹凸不平的土坑, 均不能按征而不用的土地对待, 应按规定确权。 (3) 护路带的宽度, 解放初或解放前建成的铁路, 路堤高在 3m 以下者, 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 两旁各占3Om;单轨线自线路中心起各占 20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占60m 。 1957 年以后建设的铁路, 两侧护路带按规定执行。 1 铁路 2 公路 本节所指的公路, 即国道、省道等一、二级公路。 低等级公路按公路所在地的征地和用地有关批件和文件确权。 当国道和省道在修建后或土地详查中己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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