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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辅导材料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所谓出口企业,是指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分为以下几种:
1、外贸企业(含分支机构)
2、生产企业(含内、外资,有权和无权委托)
3、特定退税企业(对外承包、修理修配、外轮供应、境外投资、中标机电产品、境外带料、援外出口、免税店等)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认定)手续。
二、企业分类所适用的退税政策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4]955号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四、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江苏省的外贸企业取消按月申报的限制,可以随时申报退税,国税机关随时受理、随时审核。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六、退税税率
目前法定退税率有175、13%、11%、9%、5%、0[派生退税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有6%、4%](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及时更新码库)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
1、免、退(外贸企业、实行外贸会计制度的工贸企业)
2、先征后退(生产企业,2002年1月1日停止执行)
3、免、抵、退(生产企业)
4、免、抵(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已停止执行)
5、免税(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
八、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应退增值税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主要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项单价×退税率
或=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二)、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免税办法,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先征后退”,2002年1月1日后实行免税办法。
2、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后实行退税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的:应退税款=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九、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操作方法
(1)、作价销售: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证明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据以作为这部份销售料件的免征依据,该笔税款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外贸企业退税时抵扣。
(2)、委托加工:外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给生产企业加工时,无须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待产品出口后,直接凭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及国内耗用原辅材料的专用发票和相应出口货证申报退税。
十、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操作方法
外贸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应于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工缴费普通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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