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教学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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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general programme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18-02-08 发布 2 0 1 8 - 0 2 - 0 8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 ⅱ 适用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7 可行技术要求 10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2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2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12 合规判定方法 1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 18 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8 年 02 月 0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2 月 0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参见附录 A。 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81 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Th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 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 — 1 — 3.2 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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