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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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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
XXXX有限责任公司 :
2015年2月26日,XXXX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XXXX管理人。
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XXXX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申报登记表;
3.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特此通知
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4月14日
附:1.债权申报须知
2.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3.债权申报表
4.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送达回执
8.管理人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债权申报须知
申请人刘紫金以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对XXXX进行破产清算。XXXX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4)温瑞破(预)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其申请,并以(2014)温瑞破(预)字第34号决定书指定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XXXX管理人。为明确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特告知如下几点:
一、管理人在《xxxx报》及《xxxx报》上发布了“受理XXXX破产清算”的通知和公告。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应于2015年6月19日前向XXXX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予以申报。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债权或者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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