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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管理制度
第—章 总 则
第 1条 为搞好我矿电缆管理,完善电缆的供应、管理、修补、回收、报废
全过程综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用以加强全矿各电缆使用单位(下称各
单位)对电缆工作的管理,使全矿电缆以合理使用。
第2条 第 2 条 全矿各单位要以本制度规定的各项要求为准,加强对电缆
管理工作,结合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电缆管理制度。
第 3 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电缆,包括全矿各单位使用的铠装电缆、橡套电
缆、监控电缆、通讯电缆。
第 4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郭庄煤业机电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5条 机电部负责全矿电缆管理工作,设电缆管理员,对全矿电缆使用
的计划及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并成立电缆管理组,负责全矿电缆检验工作以及
电缆回收的处理工作。
第6条 机电部负责全矿各类电缆的采购、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分发
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新电缆到货后的抽样送检。
第 7条 全矿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电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对本单位
电缆管理工作负责。机电队长是本单位电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单位
电缆及业务管理负责。
第三章 管理责任制
第8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设兼职电缆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
各电缆使用状况的检查、领用、使用、维护及回收等工作。
第9条 各单位电缆管理员在机电队长的管理下, 负责本单位电缆计划及
消耗制定,编制设备电缆管理制度,掌握本单位电缆的绝缘状况,监督电工能
够按照电缆使用规定,按期对电缆进行巡查、电缆绝缘进行摇测、电缆的回收
等工作。
第 10 条 各单位的机电队长,每半月至少对全队电缆绝缘情况进行抽查
一次,负责本单位电缆计划审查。
第 11 条 机电部包队科员,负责收集所包队组上报的电缆计划。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 12 条 机电部负责全矿电缆的计划管理、建账编号、发放审批、检查考
核、回收复用等工作,负责下达检修作业计划。
第 13 条 电缆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使用电缆必须提出计划,机电部负责
收集汇总。 机电部根据电缆修复库存情况上报审批, 计划审批后购置, 机电部负
责验收, 以及库存保管。 电缆的领用由机电部根据生产和计划情况审查批准后发
放。计划于每月 25 日前报机电部。因计划不周影响生产者,由责任单位负责。
造成计划外领用,经领导批示后,方可发放。
第 14 条 凡用于井下动力、照明、信号和控制的各类型橡套电缆,必须符
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经国家采煤机械质量检测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
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煤矿用阻燃电
缆必颈经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检测站发给 《阻燃电缆检验合
格证》。入井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各种证件齐全,外观、绝缘情况合格,方可
签发“入井证”,下井使用。
第 15 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 467 条规定,敷设,悬挂应符
合《规程》第 468、469 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
缆和铝芯电缆,新敷设的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
缆,在用的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应尽快更换。
第 16 条 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 472 条有关规定。
第 17 条 为了保证电缆的可靠运行, 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红外线温
度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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