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教材 税法 第一章 税法认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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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3)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城建税、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除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外的印花税、契税等。 3)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等。 2.税务检査权 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査、监督的执法活动。税务检查包括两类: 3.税务稽查权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六节 税务登记 与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认知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在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无需再到质监部门、社保部门、统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但应在领取执照后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全部存款账号。 ? 2.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企业领取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相关信息已通过工商部门共享到国地税部门。但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去国地税部门完成信息确认。在国地税部门完成信息确认后,纳税人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代替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第三节 税收的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性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是指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第四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 ①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②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⑥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⑦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⑧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 第五节 税收立法与执法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税收立法可以分为广义的税收立法和狭义的税收立法。税收立法通常也采用广义立法的含义。 (二)税收立法权及立法机关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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