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货运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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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 第七章 国际货运保险 1、海上货运承保的范围——识记 海上货运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海上风险、遭受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以及引起的费用。 2、海上风险的分类——识记 海运货物承保的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种。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①自然灾害是指因自然灾害的力量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 ②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风险。货物由于自身内部缺陷和自然属性而引起的自然损耗或变质等属于必然损失,称为非事故性损耗,而不属于外来风险范围。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①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盗窃、雨淋、短量、玷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一般原因招致的风险与损失。 ②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包括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的损失。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3、海上损失的分类——识记 海上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者货物全部不能归原货主所有的情形。包括:①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②保险标的丧失;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包括: ①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等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价值;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要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是指凡保险标的物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者,都属于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2)单独海损是指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的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该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的一种损失。 海上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3、我国海运保险险别,基本险、附加险的险别和内容——领会 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PA)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卸装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PA或WA)承保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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