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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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 二、人权国际保护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 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一、人权的概念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历史发展 洛克、卢梭关于人权保护的论述 《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独立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宪法修正案》 《禁奴公约》《禁止强迫劳动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发展权利宣言》 二、人权国际保护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一)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方式 1.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 2.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实质上是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问题。 《宪章》和国际条约并未明确,但安理会如决定对大规模侵害人权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则不受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限制。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尊重国家主权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与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首先,必须承认人权的国际保护有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凡对国际社会安全、和平与发展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应属于国际人权保护的范畴。 其次,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以主权国家的互相合作和承担国际义务为基础和原则的,因而并不排斥和否定国家主权。 第三,应反对任何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第二节 国际人权的分类          及其基本内容 一、《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          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作的分类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三、三代人权的划分法 一、《世界人权宣言》采用的        两大类人权划分法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要求国家采取措施确保尽速实现;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仅要求国家采取步骤“尽最大能力”促使其“逐步实现”。 对公民、政治权利采用“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表述方式,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认为它们具有集体权利倾向,因而使用国家行为的表述方式。 二、基于享有人权的主体所作的分类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主要以个人为主体的人权是个人人权 主要以民族和国家等为主体的人权是             集体人权 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关系 首先,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没有了民族自决权、种族平等权和发展权等集体人权,则其人民的个人人权也显然无法得到保证,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 其次,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的人权。例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既是集体的人权,也是个人的人权。如果这些集体权利形式的人权得到了保障,同时也就保障了个人的人权。 1.民族自决权 是指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统一,维护领土完整和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武装侵略和威胁,反对任何国家干涉本民族内部事务,各民族依据这个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 主要包括:首先是反对殖民主义侵略和统治,实现民族独立和解放;其次是任何民族国家都有权独立地决定、处理本民族国家的内部事务。 2.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是指社会承认并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获得维持生命、过正常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条件和行为能力。 发展权指,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3.环境权 环境权指,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三、三代人权的划分法 第一代形成于17、18世纪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主要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二代形成于19世纪俄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第三代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涉及到人类生存条件面临的如维护和平、保护环境和促进发展等各种重大问题。 第三节 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主要以《联合国宪章》为先导,以“国际人权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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