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社会保障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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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国家在保障民生存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保障以国家的行政权利为保证施行,强制法的色彩非常浓厚,可以说除了补充项目中的一些任意性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社会保障法是给付法,具有明显的给付性,给付关系是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核心关系,各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都有量化的给付内容; 社会保障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性,既有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资格认定与受给手续等程序性规定,实务性很强; 社会保障法具有相邻法律的各种特征,其在立法过程中吸取了各种相邻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 社会保障法具有特定的立法技术,由于是社会保险,以数理计算为基础,适用“平均数法则”等一些数理原理; 社会保障法具有社会法的最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明显,以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为目的。 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受益主体、义务主体和行政主体。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社会保障给付。包括现金给付、现物给付和社会服务性给付。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与生俱来、终身专属、不可剥夺;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法律关系中,法定权利不以履行义务为前提,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象用人单位这样的义务主体,其承担着无实质性权利的社会保障义务;国家实施社会保障,无主观权利,即不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 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给付关系、行政关系、争议关系和监督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国外社会保障立法沿革 一、 社会救助立法 (一)追究个人贫穷责任的时代 从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到1874年日本的《恤救规则》,代表了追究个人贫穷责任的时代。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救助是统治者的慈善、恩惠;救助与强制劳动相结合,救助与剥夺政治权利相结合。 (二) 国家承担救助责任的时代 19 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生存权的确立,社会救助立法的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承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救助作为一种道德规则,是公平致富之路;市场竞争在回报了一部分社会成员后,必然会有人沦为市场竞争的牺牲品,对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救济,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 丹麦 1891年的《老龄年金法》,英国1947 年的《 国民救助法》,日本1948年的《生活保护法》,均体现了社会救助的新理念。 (三) 古典贫穷与现代贫穷 当代社会救助立法的理念,又有了新的发展,即认为传统的经济贫困是古典贫穷,而现代贫穷则包括居住条件恶劣、生存环境恶化、精神文化生活匮乏等,这种贫穷绝非经济救助能够解决,国家应当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经济解困的同时,实施住房解困、环境解困、教育解困、文化解困等。 二、社会保险立法 (一) 社会保险立法 1883 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1884年又公布了《工业伤害保险法》;1889 年公布了《老年与残疾保险法》;1911年,上述法律和新制定的《孤儿寡妇保险法》一起合编为《社会保险法典》。 ?????? 20 世纪80 年代,德国率先推出了抵御老年性疾病危险的护理保险。 (二) 综合性社会保障法的制定 社会保险立法,最初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1935年,在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美国经济和社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打击,社会形势动荡不安,为了避免美国社会的崩溃,罗斯福政府实行了新政,在考察了欧洲社会保险立法及其实践的基础上,推出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该法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包含了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内容,开了综合性社会保障立法的先河。 (三) 社会保障法的福利化方向 福利国家以征收高额社会保险税和高水准给付为特征,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但是,由于财政负担沉重、勤劳意欲衰退等弊端,福利国家陷入了重重危机。因此,当代福利国家纷纷进行了各种改革,包括延长退休年龄、对社会保障给付征税、削减部分高福利待遇等,旨在改变社会保障立法中的高福利倾向。 三、 社会保障国际立法 (一) 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公约和建议书 在社会保障国际立法中,最值得注目的,是国际劳工组织的不懈努力。该组织从 1919年开始,就致力于社会保障的国际化,至 90年代为止,各届国际劳工大会总共制定了 30余个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劳工公约,以及近 30个国际劳工建议书。这些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在推动各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为各国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依据和样板,以及促进社会保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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