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020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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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管理规约(2020版)》【精品】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三、规约效力 ㈠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㈡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㈢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含物业所有人、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租用人、佣人、客人、及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 四、物业公司的确定 本楼盘系预售楼盘,故物业管理在本小区第一套物业实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止由建设单位委托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待物业条件符合国家和长沙市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本物业业主大会后,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六、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位置 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为: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 三、建设单位所有部位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建设单位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库及证明为建设单位产权的物业; 2.其他部位。 四、物业公司办公部位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权利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三、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四、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五、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六、有权对小区的建设和改善提出建议、意见,对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投诉。 第二节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义务 一、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三、物业专用或公有部位已经损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保证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或委托“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养护,但费用由业主单独支付或按规定由当事人业主分摊。 四、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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