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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及验收管理省水利厅水保处 孔治国 2018年9月目 录一、方案实施二、方案变更三、弃渣场管理四、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一、方案实施(一)批复方案后的工作衔接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7条)。 开展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阶段不单独进行水土保持审批,但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T50433-2008)的要求,进一步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类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量及所要求落实到初步设计中。 招标投标管理 在工程发包标书中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将各标段水土保持工程纳入各标段招标文件一起招标或作为一个专门的标段单独招标。 (二)建设单位 组织领导与管理 :成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机构,并设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在基建费用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在生产费用中列支。作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加强水土保持内部管制。 借助专业单位辅助管理 :水土保持监理 、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5]139号)(三)施工管理 施工期应严格控制临时征占用地范围,防止扩大对地表扰动。 施工过程应收集利用表土,与注意保护原生植被。 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做好土石方的挖填平衡,弃渣的合理处置。 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临时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水土流失。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取土场、开挖面、弃渣场地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进行复垦。(四)建设管理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与时序,缩小裸露面积和减少时间,遇暴雨或大风天气应加强临时防护。雨季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避免产生水土流失。? 施工开挖、填筑、堆置等裸露面,应采取临时拦挡、排水、沉沙、覆盖等措施。? 开挖土石和取料场地应先设置截排水、沉沙、拦挡等措施后再开挖。不得在指定取土(石、料)场以外的地方乱挖。? 施工道路、伴行道路、检修道路等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减小施工扰动范围,采取拦挡、排水等措施,必要时可设置桥隧;临时道路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迹地恢复。 施工的扰动区域,不再施工时应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不能到工程结束时才落实措施。二、方案变更 1、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分类(三类)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要求,《规定》中对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和新设弃渣场等三类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并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其他一般变更纳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并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的要求。2、地点、规模重大变化的六种情形(方式:重编方案并批复,原批复废止)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指新涉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这里不含直接影响区)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3、措施重大变更的三种情形(方式:重编方案并批复,原批复废止)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4、新增弃渣场审批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门审批。 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 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4、新增弃渣场审批对弃渣场选址的行政许可:若在后续工作中新增弃渣、改变弃渣场位置,则应在弃渣前编制变更报告,报水利部门审批。弃渣场选址合理、位置明确、堆置方案可行不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禁止区域设置弃渣场。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等。弃渣(土、石)场设置技术要求(国标)1、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安全。2、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3、 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4、布设在流量较大沟道的,应进行防洪论证。5、不予批准的两个项目(“未批先弃”)三、弃渣场管理1、弃渣场概念《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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