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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前期的政治与经济
明初的政治
中书省制度的废除和内阁制度的形成
中书省制度的废除
明建立之初,统治机构基本沿袭元朝体制。1376年(洪武九年),废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
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主管一省民政和财政;另设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司管军队。三者合称“三司”,互不统属,分别归中央有关部门管辖。布政使司之下又设府(直隶州)、县(州)二级地方政权,长官称知府(知州)、知县(知州)。
县州府布政司使(省)
县
州
府
布政司使(省)
内阁制度的创立
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谋不轨”罪名杀左丞相胡惟庸,罢免中书省,分相权于六部。六部尚书执行皇帝的命令,直接对皇帝负责。秦汉以来行之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
六部是执行机构,决策事务皇帝一个人忙不过来。于是从文学侍从之臣中选人设置四辅官。洪武十五年,设置殿阁大学士。明成祖即位后,内阁学士得以参预机务。内阁之名以及阁臣参预机务由此开始。
仁宗、宣宗以后,担任阁臣者,地位渐高。内阁票拟逐渐成为制度。票拟是指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有阁臣先看,并且提出处理意见,写在纸条上,与章奏一道呈给皇帝。票拟成为内阁最重要的职掌。
监察制度的建立
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职纠内外官员。
明初统设给事中,按六部的建制分设六科。洪武十三年(1380年)置谏院,成为独立机构,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各部。
五军都督府和卫所制度的建立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改大都督府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不能直接统率军队,军队的调遣权和最高指挥权仍然在皇帝。
在军队编制上,洪武初年,自京师至地方皆立卫、所。
明初,继承元制,军户世袭。
《大明律》和《大诰》
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大明律》维护君主尊严和权力,还维护贵贱尊卑的等级制度。但也有一些规定对保护小生产者的人身和财产,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明初,太祖相继颁布《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把它作为和《大明律》并行的法律依据。三编《大诰》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枉法、转嫁赋役等和使用凌迟、枭首等重刑的案例。PS;《大诰》是案例的汇编和《大明律》的补充。
学校和科举制度
明代学校有国子学、府(州)县学和村镇的民间社学三类。
洪武三年(1370年)明朝开始举行乡试,次年举行会试和殿试。考试方法
是,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以程、朱的解释为依据,间用古疏注,文章的
格式是八股文。
范围之内。 明代的学校和科举制度,实际上是把知识分子的思想束缚在程朱理学的
范围之内。
6.抑制豪强、整顿吏治和“胡蓝之狱”
八股文程式 明太祖为安定社会秩序,采取了抑制豪强的政策。他
八股文程式
下令禁止兼并之徒以垦荒为名多占土地,再转佃给贫民。
他还多次把地主豪强迁之他乡。
太祖十分重视吏治的整顿,严禁各级官吏玩忽职守,
高级官吏要接受御史的监督,中下级官吏定期考核,对
贪官的惩治尤其严厉。洪武十五年(1382年),发生
”空印案“,十八年,发生”郭桓案“。
洪武十三年(1380年),左丞相胡惟庸以“谋不轨”
的罪名被诛,太祖借此大兴党狱。洪武二十六年
(1393年),以谋反罪杀梁国公蓝玉等,牵连万余人。
7.靖难之役
八股文:股者,对偶也。每股中均须一正一反,或一实一虚,或一深一浅排偶论述。所以内容必须本《四书集注》,代圣人立言,不可以己见发挥。只有最后大结时可以用己见,但只可言前朝,且只能三四句。 建文帝即位之后,采纳黄子澄削藩的建议,皇族内部
八股文:股者,对偶也。每股中均须一正一反,或一实一虚,或一深一浅排偶论述。所以内容必须本《四书集注》,代圣人立言,不可以己见发挥。只有最后大结时可以用己见,但只可言前朝,且只能三四句。
的矛盾迅速激化。
建文元年(1399年)七月,燕王以诛齐黄为名,起
“靖难”军。建文帝派兵北伐,都被燕王打败。建文四
年(1402年)六月,燕王夺取帝位,改元永乐,是为成
祖,这一事件,史称为“靖难之役”。
恢复经济发展的措施
释放奴隶,赎放因饥荒而被典卖的男女,让他们成为自由民,进入国家的编户。政府在法律上承认农民、手工业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的事实,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政府实行移民屯田的政策,屯田有民屯、军屯和商屯。组织水利建设,要求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
土地制度和服役制度的确立
明初的田地有官田和民田两大类。官田属于国家所有,买卖、私占均属于非法。民田属于官僚、地主和小自耕农所有,允许买卖。
为掌握田赋征收的依据,洪武元年(1368年)制造鱼鳞图册。太祖还采取了“以良民治良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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