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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主讲人 王莹 一、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 ●未成年人的涵义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所谓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未满十八周岁。 普通未成年人 残疾未成年人 未 男性未成年人 成 女性未成年人 年 未成年人学生 人 未成年人职工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未出生的胎儿,不属于未成年人。 (三)农村青少年的教育状况。 1、城乡教育经费悬殊过大,倾斜严重。 2、农村义务教育的专业课程内容简单。 3、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普遍偏低。 4、校舍破旧,危房较多。 5、农村青少年辍学严重。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网络 (一)家庭保护 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增加了未成年人知情权的规定,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的涵义: 学校保护是指有关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的保护。 ⑴学校保护实施的主体: 学校保护实施的主体是有关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员。 (2)学校保护实施的对象: 目前条件下,我国学校保护的对象一般包括三类未成年人:第一类是年满3周岁的幼儿园儿童,第二类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内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第三类是未入学或流失辍学但依照义务教育法和地方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的少年儿童。 可见,学校保护的对象局限在一定范围内,如接受义务教育后,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已不属于学校保护对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一步普及,我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对象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3)学校保护的工作内容 其一,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 其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平等权。 其三,保护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权。 其四,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休闲、游戏权。 (三)社会保护 ◇其二,社会保护的基本特征 其一,社会权益保护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其二,社会权益保护责任主体的多样性。 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人大有关部门 政协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群众团体 未成年人福利机构 (四)司法保护 ◇ 司法保护的含义 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所实施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广义上的,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少年管教所、少年教养所等矫正机关。按照责任主体性质的不同,司法保护可以分为公安保护、检察保护、法院保护等不同的类型,他们共同构成了未成人司法保护的工作体系。 ◇司法保护的内容 一是通过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二是在特殊案件,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保护失足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在离婚、继承、收养等一般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四是通过司法的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司法机构 少年警察机构 少年检察机构 少年法庭 少年矫正机构 三、共青团如何做好未成年人 权益保护工作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团中央十六届领导班子和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共青团要进一步提高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团十六大报告把“如何从青少年普遍性的维权诉求入手,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作为当前共青团工作和建设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强调指出“共青团必须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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