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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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魏晋南北朝的监察制度 西汉武帝时设刺史,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剥夺了检察职能。由御史中丞入侍兰台,御史中丞称为台主,属于少府。后来少府职权衰落,兰台典掌秘书图籍的职权,先后分后中书和秘书监。而负责监察弹劾的御史中丞,逐渐发展成为独立于少府之外的宪台,形成全国性的监察机构。魏晋承袭汉制,置御史中丞为台主,御史台称为宪台。与尚书台(中台或内台)、谒者台(外台)合称为三台。 御史台作为皇帝直接掌管的中央监察机关,有权对各级机构和官吏进行监察,“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甚至可以不须凭据而“风闻奏事”。这一时期已不再象汉朝那样设专职地方监察机构,两汉以来权力颇大的地方监察区的刺史被御史巡察制度所代替,由朝庭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巡行监察。地方的行政区划又逐步的由三级变为两级,这是中国古代地方层级制度的第一次循环,从郡县两级到州郡县三级又回到州县两级,这一循环到隋朝完成。 除了正式的监察机构外,皇帝为了监察臣僚和百姓,还设有特务机关。如曹操当权时的刺奸、校事等。南朝宋齐时期,皇帝对州、国的监察是通过典签来进行的,权力极大。北朝北齐时,也设置典签,职责和南朝相似。 我认为,典签的设立,和刺史有相似的地方,都是秩低而权重,都是中央派往地方的监察官。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刺史开始的时候时单纯的监察官。而典签从一开始就负担了地方的行政军事职能,并且监察权比刺史还要大,甚至涉及到监察对象私人生活领域。甚至某些地方还具有曹魏时特务机关的色彩。可以理解为对两汉刺史制度的一种继承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是与后代变迁之间的一种过度形式。因为这种行政和监察不分的制度,从制度结构上来看还是比较落后的。后来地方监察官所具备的财政开支审核的权力,在这时已经看到了雏形。 自魏晋以来,赋予和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系统性为历朝所普遍重视,这对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具有积极意义。 二、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 隋唐时期继承了前代的御史台制度,并有了巨大的发展。隋炀帝在御史台之外分设谒者、司隶两台,三台分掌监察事务。后来取消司隶台。唐代以御史台总掌隋朝三台职责,后来光宅初年分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左台专掌对中央百官和军旅的按察,右台专掌京畿内外和州县文武官员的按察。 经过这些发展,御史台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监察机构,内部采用三院制,台院、殿院、察院各有其执掌,责任分明;并建立了御史分查制度,分查尚书六部,分巡京畿内外,分按各道州县,兼知馆驿、仓库等,分工细密。另外,唐代的尚书左右丞,有权纠劾御史台官员,使监察机构的官员也接受监察。这是唐朝制度完善的地方。另外唐朝还在中书省门下省中设立谏官,组成谏院,作为君主专制的调节器。 御史台的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从三品;御史中丞两人,正五品上。秩次都不高,反映了监察官秩低而权重的一贯传统。具体的职责,据《新唐书》记载:第一,御史大夫会同中书省、门下省审理民人向皇帝上表申诉案件,叫做三司受事。第二,管理御史弹奏之事。御史号称人君耳目,唐初御史弹奏是独立的,不需向长官请示,后来有所变更。第三,若皇帝遣使复查囚徒,则由御史大夫和中丞作先导。唐中叶以后,由于御史大夫地位高,很少任命,御史中丞实际上成为了御史台的长官。自此经五代至宋,御史大夫往往只做兼官,不单授。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一下,有御史、侍御史与监察御史三种。唐代分别成三种御史治事之所为台院、殿院和察院。 为使皇帝言行不至于破坏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还设立谏官以规正。所以说谏官是一种特殊的监察形式。 地方监察方面,隋朝设司隶台,作为专门监察诸郡的机构。长官有司隶大夫一人,并配有十四名刺史,每年二月开始巡郡,十月上报。唐武德年间,改郡为州,刺史仍为地方行政长官。贞观时分天下为十道,随时派遣官员巡查地方,没有固定员额,称为台使。负责“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右,使司案成便奏。”这对于巩固和发展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有效地地控制地方来说,是有利的。加之监察御史行使权力时,可不受御史台左右,排除外界的干扰,便于发挥监察机关的效率。武则天时有了定员八人。神龙年间设各道台使二十人定名为巡按使,按六条问事,内容主要涉及吏治,收成赋税,户口、人才和豪右等方面。开元时更名为十道按察采访使,仍以六条为准,但只举大纲,不得干预具体事务的处理,一般也只能上报没有判决权。可以看出在设置初期,中央还是很重视监察与行政的分离的。可是因为采访使驻于本道最大郡,后来随着中央权力的衰退,逐步发展为道的最高民政长官。后来肃宗取消,但由于地方民政无人处理,不得已又改置观察处置使,统一事权。节度使观察使等常监带御史台官。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多以省郎及御史充任,称为外台,而节度使有例兼本道观察使。因此,中央监察州县的权力,尽被藩镇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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