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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引进竞争机制,健全医院合理的用工制度,促进各学科梯队优化组合。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岗位聘任合同制是全员聘用合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岗位聘任合同是医院各科室或部门通过规范的组织程序依法与职工确立岗位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岗位聘任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岗位聘任必须根据医院确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坚持双向选择,平等竞争,公开任用,择优上岗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院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全体聘用制职工。
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
岗位聘任程序及权限
各行政、党务的处、室、科的正副职,根据岗位设置需要,精简高效原则,经党委考察,院务会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聘任。
各研究所、临床科室、教研室和医技科室的正副职及科护士长、正副护士长经人事部门考察后,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实行逐级聘任。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听取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意见后,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业务科室正职聘任。
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各科室应成立由科主任、党支部、职代表和工会成员参加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后,由所在科室正职主持,副职、党支部书记共同参加讨论决定,由科室正职聘任。护士在听取科主任意见后,由护理部与正护士长共同聘任。
院长对人员的聘任有行政否决权。
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岗位聘任方式可采取直接聘任、推荐聘任、选举聘任。对某些空缺岗位也可按一定程序进行院内外招标聘任。中层行政干部正式聘任前必须公示两周。
岗位聘任条件和形式
聘任
对符合下列岗位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聘任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持有应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属医院人才引进对象可直接聘任
聘期一般为二年
试聘
长病假要求复工的;
违纪下岗重新安排工作的;
社会招聘录用的;
试聘期限一般为1至3个月。
低聘
因岗位技术职务职数限制而愿意低聘的;
不能完成或胜任原岗位职责而接受低聘的;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而降职使用。
短聘
不能完成本岗位职责,经教育愿意改正的;
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需要考察的;
短聘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拒聘
除单位和职工另有约定之外,职工有权拒聘,凡拒聘者,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偿还在职期间由单位分配的住房或住房津贴以及支付的培养费等,然后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工作关系。
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拒聘,按规定支付违约金及培养费后解除工作关系。
待聘
因编制和岗位职数超编而未聘上岗的;
因未达到岗位聘任条件而未聘上岗的;
其他因素未聘上岗的。
岗位聘任合同的内容
岗位名称;
聘任期限;
岗位职责、考核要求;
工资和福利;
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调解。
岗位聘任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三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院人事部门备案一份。
岗位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凡受聘职工年度考核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条件,在岗位职数范围内,可续签岗位聘任合同。
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调动,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认同原合同或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科室主管(或聘任人)调离,新任科室主管对在聘任期内的原合同应当认同。
被聘人调动科室,原聘科室应将其岗位聘任合同移送人事部门转交新科室,由新科室主管进行合同确认,办理变更手续。
岗位聘任合同的变更需填写合同副页的变更表,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科室可以解除受聘人的岗位聘任合同或者不予以续聘:
被医院解除全员聘用合同,终止工作关系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被书面“告诫”三次的;
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
不服从组织的调动,经劝说无效,拒不上岗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任科室不得解除受聘人的岗位聘任合同:
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住院治疗期间;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和哺乳期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岗位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原岗位被归并或撤消的;以及聘任科室被精简撤消;
病假达六个月的;
因私出国逾期不归。
第十五条 符合《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受聘人员可以通知科室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解除和终止岗位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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