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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柴油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的探讨
柴油是压燃式发动机(即柴油机)燃料,也是柴油机消耗量最大的石油产品之一。它由不同的碳氢化合物混合组成,主要成分是含9到18个碳原子的链烷、环烷或芳烃。它的化学和物理特性位于汽油和重油之间,沸点在170℃~390℃,比重为0.82~0.845kg/l。其闪点值见表1。
表1不同标号的柴油闪点值
柴油标号
10号
5号
0号
-10号
-20号
-35号
-50号
闪点≥
55℃
45℃
注:摘自GB252-2011普通柴油
柴油发生火灾爆炸的事故并不少见,对于柴油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在安全行业,特别是安全评价过程中一直争论不休。下面结合相关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等来探讨一下。
鉴于我国国情实际,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关于暂不将O#柴油、低温液态沥青、润滑油等化学品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号)中称:“目前,国内掌握的O#柴油、低温液态沥青、润滑油等化学品物理、化学数据,尚不足以确定其为危险化学品。因此,暂不宜将其确定为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这里特别指出的是O#柴油暂不宜将其确定为危险化学品。
同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在《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中再次明确指出:“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因此,对于只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相对于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6号文,在这次复函中相对来说更严谨一些,闪点高于60℃的柴油和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这也符合危险化学品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2007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再次说明:由于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暂时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范畴。 2009年2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以(管三函〔2009〕11号)总局司函的形式向中国石化改制运输企业联谊会发布《关于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复函》中再次声明:“目前尚未公布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的危险化学品。0#柴油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全面理解和贯彻上述复函、通知等文件精神,目前我们暂且可以认可在行政管理上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在此,我们可以再一次认真学习一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从国务院344号令中可以看出,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是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经查实,柴油列入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编号为1202号。如0#柴油属于柴油系列产品中的一种,其安全监管应适用国务院第344号令。目前只有湖南省公开发文说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详见《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复函》(湘安监危化函〔2010〕150号),这也进一步说明各地在对标准的理解上有一定的差异。
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这里所说的危险化学品监管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排除了受GB12268的影响。据悉,最新版本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制定中,期待对日常关注较多的,且争议较大的类似于“柴油”的化学品能有一个明确的定论。
而我们在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时是依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这里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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