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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寻衅滋事罪 市局法制处 ●客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客观方面:表现为罪状描述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 *32-2寻衅滋事罪 市局法制处 ●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 *32-2寻衅滋事罪 市局法制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 32-2寻衅滋事罪—认定 市局法制处 1.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界限 (1)客体不同:社会公共秩序—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2)主观方面不同: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无明显伤害他人、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无追求精神刺激的动机,从手段看有较为明显的伤害故意。 * 32-2寻衅滋事罪—其它 市局法制处 2.与抢劫、抢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关键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本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 * *32-2寻衅滋事罪—其它 市局法制处 3.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 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 33-1职务侵占罪 市局法制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 *33-1职务侵占罪 市局法制处 ●客观方面: 1.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 *33-1职务侵占罪 市局法制处 2、有侵占的行为。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3、达到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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