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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12-21 颁布
- | 2011-02-2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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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559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010-12-21 发布 2011-02-2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食品伙伴网
GB 2559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GB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酶制剂
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
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3.2 抗菌活性
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的能力。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
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
4.1.2 来源于动物的酶制剂,其动物组织应符合肉类检疫要求。
4.1.3 来源于植物的酶制剂,其植物组织不得霉变。
4.1.4 微生物生产菌种应进行分类学和(或)遗传学的鉴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菌种的保藏方法和条
件应保证发酵批次之间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
4.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 ≤ 5 GB 5009.12
无机砷/(mg/kg) ≤ 3 GB/T 5009.11
4.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由基因重组技术的微生物生产的酶制剂不应检出生产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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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
GB 25594—2010
表 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CFU/g 或 CFU/mL) ≤ 5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 g 或 CFU/mL) ≤ 3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大肠杆菌/(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T 4789.38
沙门氏菌/(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 47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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