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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体系 一、城市法规体系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三、城市规划运作体系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一、纵向体系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是一个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的,由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五个层次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①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的属于城市规划方面 的各项法律。如《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等。 ②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依法制定或者批准发布的属于城市规划方面的各项法 规。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有两种:一种直接以国务院令发布;二由国务院批准,以 建设部令或者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发布。 ③部门规章:指由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发布的属于 城市规划方面的各项规章,包括建设部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 章。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④地方性法规: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定草案, 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城市规划方面的 各项法规。 ⑤地方规章: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 城市规划方面的规章。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二、横向体系 基本法:亦称主干法,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 征。 配套法:阐明基本法的有关条款的实施细则,对行政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交通道路规划设计规范》等等 相关法:指城市规划领域之外,与城市规划密切相关的法规。 例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 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 同时,作为相关组成部分,也包括《行政诉讼法》、《民法》和《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等。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规划行政体系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体制,分别是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 根据我国的规划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分级体制。 一、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法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 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组成 (见下图)。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一)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1.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1)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 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城市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设市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2.城市规划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 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除此之外的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 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 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1.基本概述 (1)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主体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2)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地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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