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自然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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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3 页 股权代持协议 (自然人适用) 委托人(甲方):领先集团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其对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巢湖农商行”)人民币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巢湖农商行注册资本的 %,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巢湖农商行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巢湖农商行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巢湖农商行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及便利,且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巢湖农商行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甲方的指示垫付相关费用的,则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2对乙方代持股权部分,因甲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或招致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4.3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巢湖农商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4.4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4.5 乙方应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应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6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代持股份被查封、冻结的,乙方应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附件: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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