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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为鼎盛的时期之一,其政治、经济、文化在我国历史上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土地税方面,唐朝先后出现了租庸调制和两税法这两种比较完善的土地税制度。公元775年唐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即是租庸调制向两税法转变的转折点,也是土地税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征税标准过渡的重大转折点。 尽管唐朝时期的土地税制度的演进形式并不复杂,但其制度内涵变换却极其丰富。征税对象由人丁向土地转移,征税形态从以物定税到货币定税,此外还包括土地税税附加税的扩张和整合、土地税地域差异的加剧以及土地税征收管理的调整。因此,研究唐朝时期土地税制度的变迁对于认识中国古代土地税制度乃至整个赋役制度的演进特征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土地税制度的变迁也对唐朝时期的国家财政、农业经济和农民生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而这一研究对理解唐朝时期的社会发展也不无裨益。 唐朝初期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史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同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 《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 “安史之乱”之后,随着均田制遭到破坏,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逐渐变得不合时宜,于是开始了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的改革。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将各种苛杂加以整理,依据户税和地税的范式制定了两税法。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恳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 《旧唐书》卷四十八,《食货》。 唐初租庸调的实行使得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这些都使国家变得富强了起来。尽管在唐朝前期,租庸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唐朝初期的繁荣昌盛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需注意的是,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的,其征收单位是人丁,即“系之丁身”。人丁相同,不论土地多少,所交田租是相同的,这表明田租的实质是丁税。而庸调就是人口税。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就使得租庸调制具有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均田制一旦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会随之出现问题。这些都说明了租庸调制是无法长期实行下去的,它必然会被一个更加完善的制度所代替。 在均田制的情况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私有土地是合法的,这使得土地大量兼并成为可能。史载“武周以后,事实上已无田可授”,“开元之际,均田制已等同瓦解” 《全唐文》卷四一四、卷四三四。均田制的瓦解,使得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租庸调制也难以继续实施下去。安史之乱爆发之后,政府为筹集军饷,又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于是农户大量逃亡。由于唐代有“摊逃”(农户逃亡之后,该户所承担的赋役,就分摊于其他农户,国家赋役不减)的规定,农户的逃亡使得每一课丁的负担额更重,结果又造成了更多农户的逃亡,如此恶性循环,唐朝政府掌握的户口越来越少,赋役却越来越多,人民负担越来越沉重。再加上当时藩镇割据严重,国内局部战争不断,边境外敌骚扰连续,社会动荡不安,使得国家财政失控,租庸调收入锐减,国家财政收入捉襟见肘,赋役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国家必须做出抉择。 《全唐文》卷四一四、卷四三四。 建中元年,两税法实施之后,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了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相对于租庸调制来说,两税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所进步。 首先,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提倡并课征财产税。两税法废止了过去“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徭役制度,实行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依据的财产税制度。即将税收负担从丁身转移到资产上,这样一方面使税负趋于合理,令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两税法规定主户、客户都要纳税,同时原先那些享受免税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要缴纳税款。课税主体的总量随之大量增加,纳税面得以扩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了实质性的增加。但是陈昭桐、洪野在《中唐财政政策对复苏社会经济的作用》一文中论述从租庸调制至两税法的变革时指出,在两税法之前,天宝以后的给付租庸就已经体现出了赋税征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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