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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课程名称 作 者 刘雪莹 学籍批次 201609 学习中心 鞍山学习中心 层 次 中专升大专 专 业 法律事务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律师在接受此案之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2)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4)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应当注意:案件是否属于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情的详细情况;诉讼证据的情况等。 (2)不正确。律师应告知吴某,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应以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为的,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原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应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连市工商局。理由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二、实务操作 现年20岁的王某因抢劫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将来法院有可能判处王某死刑。于是检察院便指定红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院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为什么? (2)作为辩护人,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做哪些工作? (3)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指定辩护的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有权指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般需做好下列工作: 依法会见被告人; 查阅卷宗材料; 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开庭前三日提交法庭; 是否有申请证人出庭、重新鉴定等,如有准备好相关申请和材料; 准备好辩护词; 其他开庭需要的材料。 参见《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人确实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实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以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驶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三、律师文书书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华,女,···· 被告:李伟,男,···· 诉讼请求: 请求准许离婚; 抚养女儿,对方负担一半抚养费; 分割房屋,各占一半。 事由及理由 王华与李伟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5个月后,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2010年3月,他们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是这也并没有使二人的关系得到多少缓和,二人仍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李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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