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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脉络梳理 案情介绍 赔偿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 原因分析 行政反思 抓获真凶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 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然而,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 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神赔偿。 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文尚未实施,法院最终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金15万元。 从赵作海案看新国家赔偿法 由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赵作海冤案在此际得以沉冤昭雪。 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本案在赔偿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 赔偿的主体和程序 赵作海在获赔65万元后反悔,并表示要追加65万元精神赔偿金,最后当地政府同意增加赔偿12万元或为赵作海家再建一栋新房子。然而,本案的赔偿主体是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如果真要给,只能算是补助。作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即赵作海的意见,并与之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后作出赔偿决定书。原案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短短不到五天的时间就作出赔偿决定书,这似乎有点 “草率” ,从事后赵作海反悔时说的当时协商的情况可以看出,并未做到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还存在公权力作祟的情形。修改后的 《国家赔偿法》完善了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增加规定双方协商制度。增加的有关期限要求、办理程序、方式及协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于赵作海案,关于他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争议。当时的法律对精神损害是不进行国家赔偿的。因此,赵作海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诚然,赵作海蒙冤入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然而,对于这一点最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中体现出来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未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也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意图 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多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承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及时的制定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旧的国家赔偿法在这实施的15 年来,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使得整个社会对国家赔偿法产生了质疑,也有很多的学者呼吁尽快加以修改,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 这次修法,最大的动力还是来自民意,自公民对权利救济的要求。 三、新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的进步之处 赔偿范围更加完善 赔偿程序更加顺畅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费用支付有保障 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 四、新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之处 赔偿标准太低 赔偿范围仍显太窄 “豁免权” 仍然存在 司法赔偿的非诉讼程序未能得到修改 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 五、对 《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加大对责任人员的追偿力度,完善追偿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可以向责任人员追偿,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没有向责任人员全部追偿,大多是部分追偿。况且用纳税人的钱来赔也要问问纳税人的意愿。因此,建议加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这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对赔偿额度需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应保障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额度。 新修改的 《国家赔偿法》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计算精神损害具体数额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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