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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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1.变更注册 同一地区变更单位或执业范围 变更执业地区 2.注销注册 若有以下情况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将 注销其注册手续: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四、执业药师的职责 (一)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 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二)执业药师在各领域的具体职责 1.依法、执法的责任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 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 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二节 药 师 一、药师的含义 1.英、美、日对执业药师的法定定义 (1)英国:《药品法》—药师指领有执照,可以从事调剂或独立开业的人。 (2)美国:《州药房法》—药师系指州药房理事会正式发给执照并准予从事药房工作的人。 全国药师执照考试合格—注册—注册药师(就业资格)—在州药房理事会监督下在具体岗位上执业—执业药师 (3)日本:无明确定义,但规定了取得条件。 2.我国的药师 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 技术资格(职称)与执业资格 当前,关于药学专业人员的称谓在我国至少有以下 几种:药师、临床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等。 其中,药师、药剂师和临床药师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是国家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 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则属于一种准入性的执业资格,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药学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 二、药师的分布 (一)药师的人口分布 日本药师人数 19人 / 万;医师:药师 1.1:1 法国药师人数 9.1人 / 万;医师:药师 3.6:1 美国药师人数 7.3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中国药师人数 2-3人 / 万 (二)药师的岗位分布 欧、美、日等国家和地区,药师主要集中在社会药房和医院药房。 我国药师主要分布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药批发经营企业,社会药房药师很少。 三、药师的职责和功能 所有药师的根本职责: 保证所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质量。 (一)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 1、一般服务:调配处方 提供药物信息 管理药品 2、临床药学:提供药学保健 开展治疗药物监测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 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监测 (二)社会药房药师的功能 1、供应合格药品 2、进行用药指导 3、管理药品 4、提供相关卫生保健服务 (三)生产部门药师的功能 1、质量保证 2、质量控制 3、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计划,保证市场供应 4、追踪上市产品使用信息,及时处理不良事件 (四)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 (五)科研部门药师的功能 第三节 药师法 一、药师法的由来和发展 13世纪,法国:药剂师必须通过考试才能开业; 1407年,意大利:修订颁布《热那亚药师法》,规定药师必须取得管理当局的执业许可证才能从事药房工作,并对药房、药师工作提出要求。这是第一部最完整的药师法,是现代药师法的雏形。 1725年,德国提出药师考试的学科标准。此后,随着欧洲国家高等药学学校的建立,药师的学历条件逐渐成为《药师法》对药师资格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药事管理体系相继建立。逐渐形成以“药品法”、“药师法”或“药房法”为核心的药事法规体系。 目前世界各国药师法主要有三种形式: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药师法—日本,《药剂师法》; 国家或州立法机关颁布的药房法—英国《药房法》和美国各州的《州药房法》; 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美、日药师法和药师制度简介 请大家阅读课本有关美、日药师法的介绍 ?思考:美、日药师管理制度的异同,各有什么特点? 三、我国药师立法工作的发展 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暂行条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药师的法规; 1944年,国民党政府颁布《药师法》; 1951—1952年间,卫生部颁布《药师暂行条例》; 1984年《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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