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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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规范地做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准确掌握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物)对学校学生健康损害程度,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汤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l.3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虚脱或休克;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病和中毒;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被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以及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1.5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中毒事件(Ⅰ级) 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0例及以上、或者出现死亡10人及以上。跨省际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中毒、伤亡的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饮用水卫生事件。 1.5.2重大中毒事件(Ⅱ级) 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所致急性病例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3人及以上; 1.5.3较大中毒事件(Ⅲ级) 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并出现2人及以下死亡; 1.5.4一般中毒事件(Ⅳ级) 因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或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县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从人员、物资、车辆、技术上做好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准备。负责组织对食物中毒事件开展应急调查、控制、处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复杂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调查控制工作。 2.2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工作规范和职责分工,具体承担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调查、控制处理工作。 2.3各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患者的医疗救护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2.4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汤原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职责,配合协调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调查、控制、处理和应急援助。 2.5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单位、可疑肇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救治病人,报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情况,及时控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3.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与登记 3.1.报告单位 3.1.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 3.1.2救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罹患人员的各医疗卫生单位。 3.1.3县卫生局及其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报告人 3.2.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单位或者肇事单位的当事人。 3.2.2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 3.2.3与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相关的单位人员。 3.3报告时限和程序。 3.3.1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当按有关报告规定尽快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 3.3.2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 3.3.3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卫生局及县人民政府。 3.4报告内容 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范围、死亡人数、患者主要临床症状、原因的判定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5报告登记 接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后,接报人应及时填写《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准确,详细记录不能缺项。 4.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分别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调查 4.2.1接到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组织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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