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正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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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居住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正面) 甲方: 派出所 乙方: (是自然人的填写姓名,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及法人姓名) 经查,乙方将 街道(乡、镇) 路(村、 住宅区)( 幢) 号( 室)的房屋用于居住出租。为了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地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告知乙方治安管理责任如下: 一、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一)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出租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是单位的报法人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 (三)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 (四)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国家、浙江省对居住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等要求。 (五)出租人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向承租人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忧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阻,督促其改正。 (六)房屋出租人应合理控制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七)出租人应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具体管理要求执行,采取和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①出租人向众多承租人出租居住房屋的;②多户承租人合租同一套(间)居住房屋的;③向短暂居住者出租居住房屋的;④安全隐患较大、应当从严管理的其他情形。 (九)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居住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反面) 二、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责任: (一)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报送或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 (三)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况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出租房屋的单位有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相应处罚外,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出租人不能切实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相关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应当委托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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