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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调查权 (二)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权 (三)内部监督权 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权力 第四节 消毒管理 一、消毒管理的范围 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了《消毒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该办法。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隔离制度。 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服务器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4、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消毒的卫生要求 5、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6、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爆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7、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8、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或疫源地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消毒的卫生要求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三、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和监督机构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管理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范围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是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1、饮用水基本卫生要求的规定。 2、饮用水水源的选择。 3、供水过程卫生。 4、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必须不能造成水质污染。 5、卫生许可证制度。 6、健康检查制度。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 2017-05-07 你们好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 第四节 消毒管理 第五节 生活饮用水卫生 第六节 几种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述 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传播。 传染病的特点: 传染性、流行性、反复性 14世纪发生在欧洲的鼠疫(黑死病),死亡了2000万人,减员约1/4。 17至18世纪发生在欧洲的天花,造成1.5亿人死亡。 19世纪末至20世纪在亚欧美非发生的鼠疫,导致1000万以上人死亡。 1918年发生在亚欧美非的流感,则使2500万人死亡。 人类历史上还有不少重要的传染病 如结核病(在1949年以前的中国,占各种死因的首位)、疟疾(甲古文中有记载)、伤寒(20世纪30年代以前,在世界各国广泛流行)、流行性脑膜炎(世界上有30多个国家流行)、白喉(1583~1618年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流行)、细菌性痢疾(公元前4世纪,希波克拉底已认识此病)、炭疽(抗生素出现之前死亡率在20%~30%)、麻疹(婴幼儿常见的病毒性急性传染病)、斑疹伤寒(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称为“战争瘟疫”)等。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因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 传染病防治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传染病防治法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二、传染病防治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1、法定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如: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 三、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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