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与其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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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宪法监督概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维护和捍卫公民基本尊严和权利, 授予国家权力并严格界定各种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我国现行的 1982 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建国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 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 必须对宪法实施实行有效的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宪行事的一切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其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 保证国家公共权力在宪法轨道上运行, 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 宪法的概念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 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 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 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 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 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宪法监督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概念。 它比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概念要小,因为宪法保障和宪法实施这两个概念至少包括通过立法途征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容。宪法监督是通过违宪审查、合宪审查、宪法解释、法规备案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 我国的宪法监督是一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俯视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 而自己不受约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通过主动审查或受理对立法、 行政、司法行为可能违宪的投诉,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 法规和行政行为及司法的解释和判决。 这个宪法监督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具体监督权, 而不是象宪法保障制 度那样无所不包的不确定的权力。具体来说宪法监督是指宪法第 62 条第 2 项,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 第 67 条第 1 项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决定 ; 以及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的第 78 条、第 88 条、第 90 条和第 91 条等有关条款中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冲突时如何适用宪法和撤销违宪的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行为等的违宪。宪法监督的概念确实大于违宪审查,但是,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 二、我国宪法的现状 1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宪法监督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发展需要, 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监督的有益做法, 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 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规定: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这是指对宪法监督规定的比较原则, 即只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原则。 第 5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三 ) 宪法监督机关,扩大了宪法监督机关的范围 宪法第 62 条和第 67 条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 现行宪法增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为宪法监督机关的规定,弥补了前几部宪法只规定全国人大为宪法监督机关所造成的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宪法监督机关缺位的不足, 使宪法监督活动更具经常性和规范性。 不仅如此,现行宪法第 70 条和第 71 条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 ( 四 ) 建立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体系 现行宪法规定: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 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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