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docxVIP

  1. 1、本文档共5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 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 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 类液体。 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2.0.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 3.1.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 3.1.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 3.1.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3.1.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 3.1.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 3.1.6 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 3.1.7 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 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 3.1.7 规定。 2 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25%。 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 第 3.2.1 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第 3.2.2 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 3.2.3 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 第 3.2.4 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 3.2.5 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 3.2.6 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 3.2.7 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第 3.2.8 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第 3.2.9 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第 3.2.10 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份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 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防碍消防操作。 注:(1)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2)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3)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 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 10m。联合装

文档评论(0)

mmmttt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