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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
关于医务人员收受商业回扣问题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肃执业纪律,加强对医院工作人员违规现象的治理,促进全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收受回扣问题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所称工作人员违规收受商业回扣问题(以下简称收受回扣问题),是指工作人员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与医院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商家或业务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违规问题。
第四条 工作人员经核实有收受回扣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二)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检讨、通报批评;
2.年度医德医风考评扣分;
3.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升、进修学习等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
4.扣发绩效工资;
5.扣罚岗位津贴;
6.责令停工学习;
7.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
8.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
9.停职、缓聘、解职待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0.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以上处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并用。
第五条 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所在的部门或科室,按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部门或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科室医德医风月份考评扣分。
第六条 对有收受回扣问题的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或科室的负责人追究相应责任,按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扣罚岗位津贴;
(三)年度医德医风考评扣分。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扣发绩效工资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降职以下处分的,扣罚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扣八个月绩效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扣发10个月绩效工资,留察期间仅发50%绩效工资。
(二)触犯法律受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对免予起诉、免刑仍可保留公职的,扣罚12个月绩效工资。
(三)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注销注册的,扣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绩效工资;因此而停止执业期间按待岗人员处理;暂时调整非专业技术工种的工作期间发给50%绩效工资。
(四)收受回扣和变相收受回扣的,收受红包和物品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收受或取得数额的5至10倍按月扣罚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五)有医德医风月考评扣分标准所列情形的,按绩效核算中医德医风考评扣分比重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第八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的,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允许当事人申辩。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规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原有规章制度中,有关收受回扣问题的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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