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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一、基本内容
(一)概念
工伤,是指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 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特征
1、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主要作用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征缴范围
1、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
7、计师事务所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五)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1、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七)费率(乌鲁木齐市)
1、风险较小行业:0.5%
2、中等风险行业:0.9%
3、风险较大行业:1.4%
(八)应缴费额
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53元/人,月平均工资3004元/人,由此确定2012年度缴费基数为:
下限基数为自治区月平均工资的60%(3004*60%)=1802元
上限基数为自治区月平均工资的300%(3004*300%)=9012元
按照下限基数1802元计算的公式如下:
项目
单位
个人
费率(%)
金额(元)
费率(%)
金额(元)
养老保险
20
360.4
8
144.16
医疗保险
9
162.18
2
36.04
失业保险
2
36.04
1
18.02
生育保险
0.8
14.42
0
0
工伤保险
0.5
9.01
0
0
大病
0
0
0.05
9.01
合计
=SUM(ABOVE) 32.3
=SUM(ABOVE) 582.05
=SUM(ABOVE) 10.5
=SUM(ABOVE) 207.23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列举八种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况
(一)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应聘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事故?
企业在招工考核期间,与应聘人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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