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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汇联通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 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 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 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严格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内勤本部门反洗钱工作执行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部门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 市场部在签约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客户成功签约后,亦要跟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客户办理开卡、销户、挂失、变更等。
(二)与客户签订协议。
(三)交易密码挂失。
(四)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第十五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六条 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不得为客户办理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十七条 业务部在给客户办理开户时,严格遵循人民银行实名制要求,开户人员确认客户身份后,收取开户客户身份证影印件并签署办卡申请书。
第十八条 个人办卡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户卡申请书,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九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在到期前60天通知客户补交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支付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六)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七)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二条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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