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办事须知审批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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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办事须知(一):审批事项 (一)临时用地审批 1、办事程序: (1)市直临时用地项目和婺城区、金东区2公顷以上临时用地项目,向市政府办事大厅国土资源管理窗口提交临时用地项目申请; (2)土地利用规划处审核用地申请项目(含实地踏勘); (3)符合报批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批准。 2、办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经规划部门认定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 (3)属农业养殖业临时建筑、建筑业和地矿业的限时建筑,场地可临时使用土地。 3、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4、办事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5、责任部门:   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2468177 (二)土地开发整理立项(除义乌、东阳市外) 1、办事程序: (1)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2)土地利用规划处审核项目(含实地踏勘); (3)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 2、办事条件: (1)有连片土地整理资源,村和乡镇做好有关基础工作; (2)符合土地整理立项条件; (3)提交项目规划设计。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办事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1998]91号;浙土发 [1998]41号 5、责任部门:   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2469293 (三)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 行政授予方式设立采矿权审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初查、审核、实地划定矿区范围、符合条件者颁发采矿许可证。 2、办事条件:  ①公益性事业开办矿山;  ②缴纳有关规费的凭证等。 3、提交资料: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地质勘查报告或地质资料;  c、矿区范围图;  d、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f、环境评估报告;  g、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4、办事时限:   25个工作日 5、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6、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有偿出让方式设立采矿权审批 1、办事程序:  ①申请:凭采矿权中标证明,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②审查: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③核准:符合条件者颁发采矿许可证。 2、办事条件:  ①采矿权中标人或买受人证明;  ②采矿权出让合同和交款凭证; 3、提交资料: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d、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e、交纳规费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4、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浙土资发[2001]223号文件等。 6、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采矿权变更或延续 1、办事程序:  ①申请:填写申请登记书;  ②审查: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③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办事条件: 说明变更内容(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依法转让采矿权),或延续理由(办理延续的须有可供继续开采的资源储量)。 3、提交资料:  ①原采矿许可证;  ②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④交纳有关规费凭证等。 4、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6、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四)矿山企业占用储量评审登记 1、办事程序: (1)矿山企业提交地质报告; (2)填写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由储量评审小组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4)同意的予以登记并下达评审认定通知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办事条件:   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 3、办事时限:   25个工作日。 4、办事依据:   地矿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局地资发[1997]1号等文件。 5、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五)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包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轮审改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分局)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村民委员会集体初审;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5)分局复查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2、办事条件: (1)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且不超过面积限额; (2)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 规划; (3)村民住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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