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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办事须知(一):审批事项
(一)临时用地审批
1、办事程序:
(1)市直临时用地项目和婺城区、金东区2公顷以上临时用地项目,向市政府办事大厅国土资源管理窗口提交临时用地项目申请;
(2)土地利用规划处审核用地申请项目(含实地踏勘);
(3)符合报批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批准。
2、办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经规划部门认定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
(3)属农业养殖业临时建筑、建筑业和地矿业的限时建筑,场地可临时使用土地。
3、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4、办事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5、责任部门:
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2468177
(二)土地开发整理立项(除义乌、东阳市外)
1、办事程序:
(1)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
(2)土地利用规划处审核项目(含实地踏勘);
(3)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局领导审批。
2、办事条件:
(1)有连片土地整理资源,村和乡镇做好有关基础工作;
(2)符合土地整理立项条件;
(3)提交项目规划设计。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办事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1998]91号;浙土发 [1998]41号
5、责任部门:
土地利用规划处 联系电话:2469293
(三)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审批
行政授予方式设立采矿权审批
1、办事程序:
申请、初查、审核、实地划定矿区范围、符合条件者颁发采矿许可证。
2、办事条件:
①公益性事业开办矿山;
②缴纳有关规费的凭证等。
3、提交资料: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地质勘查报告或地质资料;
c、矿区范围图;
d、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f、环境评估报告;
g、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4、办事时限:
25个工作日
5、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6、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有偿出让方式设立采矿权审批
1、办事程序:
①申请:凭采矿权中标证明,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②审查: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③核准:符合条件者颁发采矿许可证。
2、办事条件:
①采矿权中标人或买受人证明;
②采矿权出让合同和交款凭证;
3、提交资料:
a、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b、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d、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e、交纳规费及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4、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5、办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浙土资发[2001]223号文件等。
6、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采矿权变更或延续
1、办事程序:
①申请:填写申请登记书;
②审查: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③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办事条件:
说明变更内容(包括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依法转让采矿权),或延续理由(办理延续的须有可供继续开采的资源储量)。
3、提交资料:
①原采矿许可证;
②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④交纳有关规费凭证等。
4、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事依据: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6、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四)矿山企业占用储量评审登记
1、办事程序:
(1)矿山企业提交地质报告;
(2)填写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申报登记表;
(3)由储量评审小组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4)同意的予以登记并下达评审认定通知书,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2、办事条件:
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
3、办事时限:
25个工作日。
4、办事依据:
地矿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局地资发[1997]1号等文件。
5、责任部门:
矿产开发管理处 联系电话:2469832
(五)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不包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轮审改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分局)
1、办事程序:
(1)建房户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村民委员会集体初审;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5)分局复查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2、办事条件:
(1)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且不超过面积限额;
(2)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 规划;
(3)村民住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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