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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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2 - 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 (二00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邵阳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邵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设计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制详细规划的,经有权批准机关同意后,可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 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九条 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1-3)层,高度10m,用地≥400m (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1500 m (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 m2;高度≥50 (四)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用地≥4000 m2,高度≥50m的,用地≥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 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 (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 (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 (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1   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U 绿地 序 建 地 第一类R1 第二类R2 第三类R3 商贸 办公 C1C2 教科 文卫C3-C6 第一类M1 第二类M2 第三类M3 普 通 W1 危 险 品 W2 G1 G2   设 分 号 项 类   目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 × × × × × × × ×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3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5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 × × × × × ×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 √ √ √ √ ○ × × × × × × ×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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