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附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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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 3.方法与过程控制 3.1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3.1.1 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3.1.2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1.3 一单一算原则 3.1.4 一月一清原则 3.1.5 完工确认原则: 3.1.6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3.1.7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 3.1.8 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承包单位另行签订《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协议》,作合同补充协议,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3.1.9 标准表格原则 4.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4.1 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4.1.1 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代签。 4.1.2 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发包单位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4.1.3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4.1.4 同设计院对接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作内部审批、结算用,设计院的文件只能作为附件。 4.1.5 所有设计变更只有加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中留有印样的专用章或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4.1.6 发包单位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是否需要设计院盖章签字,由各公司根据当地具体规定执行,如果无须设计单位确认,则由发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确认。 4.1.7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5.1 5.1 5.1 5.1 5.1 5.1 5.1 5.1 5.1.8 办理流程 6.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 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6.1.1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6.1.2 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2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 6.1.3 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6.1.4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日、工日单价(如属综合单价,则包含间接费、管理费和利润,并明确是否包含税金)。 6.1.5 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中留有印样的专用章”或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 6.1.6 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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