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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宣讲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 主要内容 附录:《管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的异同 1、《管理办法》调整范围与欧盟RoHS指令调整范围不同 3、中国《管理办法》的管理模式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要点: (五)规范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标识的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识样式: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标识要求: 1)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都应列出; 2)若某有毒有害物质在所列部件中不含有,则对应的含量标注为“O”;若含有,则对应的含量标注为“×”,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匀材料中其含量超过《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标识中表格下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注明“O”与“×”所表示的含义。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要点: (六)规范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标识要求 应选择图二的图案标识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标志中间的数字应替换为被标识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单位为年; 还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对产品在环保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条件以及配套件的特别标识等给予详细说明(例如:有些可更换的易耗件其环保使用期限可能低于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则应单独标识其环保使用期限及其它特殊信息) ; 产品的生产日期即为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自行规定。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要点: (七)规范了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要求: 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选择图二进行标识,以表示该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可以回收利用,不应丢弃该产品。 (八)规范了包装材料名称的标识要求: 应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按《包装回收标志》(GB18455-2001)标准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要点: (一)规定了《管理办法》要求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 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保持一致。 (二)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电子信息产品范围 本标准只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 注意: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并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三)明确了“均匀材料”的定义 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由于理想的均匀材料与普通材料不易区分,因此,可以将不能通过机械手段(如:刨、磨、剪、刮等)进一步拆分的部件或材料认为是均匀材料。 均匀材料定义:返回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所定义的均匀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s)是指: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由于理想的均匀材料与普通材料不易区分,因此,可以将不能通过机械手段(如:刨、磨、剪、刮等)进一步拆分的部件或材料认为是均匀材料。 均匀材料示例: 下图所示电源线中的均匀材料包括:铜导体、电镀层、绝缘体(内部皮膜)、保护套(外部皮膜) 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要点: (四)明确了“有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定义 生产者为使其产品达到某种性能指标所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有意添加: 1)利用《电子信息产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中第5条规定的方法检测的铅、汞、镉(含量)不合格; 2)利用《电子信息产品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标准中8.1条款规定的方法检测出含有六价铬的。 “有意添加”的定义是用于判定金属镀层材料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评价依据,本标准要求镀层材料中不得有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五)规定了对“检测单元”的要求 是指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样品。 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要点: (六)确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检测单元拆分的技术原则 将电子信息产品的组成单元按EIP-A、EIP-B和EIP-C三种类别拆解分类,当分类有重合或矛盾时,应依照EIP-A/EIP-B/EIP-C的顺序归类,即如果能按EIP-A类拆解时,则不宜按EIP-B或EIP-C类拆解; 构成电子信息产品的各材料或部件必须全部拆解成下表所示的三类组成单元。 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要点: (七)确定了纳入《重点管理控制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标准要点: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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