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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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 关于迅速清理支付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并妥善处理工程纠纷的紧急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来,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时有发生,建设工程纠纷呈现多发之势,监管压力不断加大;春节即将来临,将进入建筑业农民工返乡高峰,也是工程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攻坚期。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湖南湘江新区健康稳定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工程纠纷处理等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项目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迅速组织清理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成立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按照各方主体职责明确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工作的相关责任。 一是明确建设单位的总牵头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工作的牵头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按时办理竣工结算,结清尾款,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逾期未付清工程款的,须积极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同时,对于已发生的涉嫌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应迅速牵头协调处理,确保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二是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全面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已按合同全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确保优先用于支付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并重点监督好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掌握农民工个人信息和作业情况及工资支付领取等情况,保存详细记录,必要时须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是明确劳务分包单位的直接责任。劳务分包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所在班组、务工起止时间、作业内容及工资支付结算等信息完备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台账,报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备存,并在劳务分包款中确保优先发放分包工程全部农民工工资。同时,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民工用工信息的管理。 四是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明确专人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清理支付及工程纠纷处理的具体工作。 二、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一是严格项目报建审批。在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审批时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到位情况,对未按照核定要求全额缴纳监控资金的项目,暂缓办理施工报建审批手续。 二是界定责任单位支付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对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须及时足额向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款,并预留后续农民工工资款,督促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同时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台帐,加强日常管理;劳务分包单位须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承诺在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下支付劳务分包款后,不得拖欠所有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三是明确拖欠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或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分包款)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涉及工程合同或结算纠纷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进行非法上访,有关纠纷由建设单位及时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分包单位及争议各方进行计价核量,严格依照政策法规及合同条款及时有效处理。 四是强化支付动态管理。严禁将劳务分包业务转包,禁止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务班组长及其他个人,非经本人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书,不允许由他人代为领取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切实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管理机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掌握工资支付当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一旦出现拖欠苗头果断予以处置,避免引发纠纷。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组织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情况每月进行全面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果断处置。各责任主体单位将本次全面排查有关情况按文件要求在2018年1月20日前报我局(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我局将及时组织对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严格监管,依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工程纠纷等事件 一是畅通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处置渠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后,建设单位在报告当地劳动监察、信访、建设等部门时,务必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劳务(专项)分包单位及相关班(组)负责人第一时间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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